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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章程(暂行)

 

第一章  总    则
第一条、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。简称:“中产发”
中产发性质:
      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,在自愿的基础上,由从事产业经济及银行、投资、产业、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科研、技术、服务、文化、新闻等企事业单位、教学、科研部门组成有实力的、全国性的、公益服务性质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、中产发宗旨:
       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为企业服务,其为公益性质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在中国产业中发挥协调、咨询、服务、交流与互助的作用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中国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   服务 范 围
第三条、中产发的服务范围:
)、为企业投资资询、招商引资、农业等产业新项目开发、房地产、文化影视、产业规划、会议会展、培训策划等服务,同时公益性的做好中小企业扶持、扶贫投资工作,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。重点做好农业、工业、房地产、文化产业、服装产业、企业产品销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工作。
)、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研讨会、报告会或专题讲座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:使会员能够交流经验,研讨发展思路,商量协会发展动向。
)、办好内部刊物《中产发会刊》,报道中产发活动和会员企业发展动向,并建立网站。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加强企业的互助合作,促进企业产品宣传和销售。
)、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:
1、科技咨询:组织相关专家、教授、学者到需求单位实地考察,帮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。
2、技术培训:根据单位需要,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或专题讲座。以提高技术及管理 水平。
3、科技合作:推广技术含量高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。
4、科研成果转让:介绍相关专家教授及学者的研究成果,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。
)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信息及申报咨询服务。
)、为会员单位积极联系新项目投资单位,解决实际问题。
)、联系国内外企业,为会员搞活流通和建立合作关系服务。
)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产业经济发展规划,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合法便捷的途径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。
)、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
第三章  会   员
第四条、中产发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五条、中产发会员发展对象:中外企业、事业、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六条、会员入会程序:
〕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〕、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;
〕、由秘书处审批;
〕、颁发会员证。
第七条、会员权利:
〕、中产发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〕、参加中产发的活动;
〕、获得中产发服务权;
〕、对中产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〕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第八条、会员义务:
〕、执行中产发的决议;
〕、维护中产发的合法权益;
〕、完成中产发交办的工作;
〕、按规定缴纳服务费。
 第九条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本会为公益服务性质,会员不交会费。
 第十条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秘书处组织召开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 委员会常委办公会审定,予以除名。      
第四章  组 织 机 构
第十一条
、中产发的最高权力机构:
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:
1、代表资格及任期:全国委员,每届任期四年。
2、代表大会的职权:
1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)、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常委;
3)、审议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)、决定终止事宜;
5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〕、全国委员:
1、全国会员产生:秘书处组织会员召开民主选举产生。
2、全国委员会的职权:
1)、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能权力机构,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会和秘书处。其重大决议需经2/3以上到会常委无记名投票;其组织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民主集中制。
2)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3)、筹备召开代表大会;
4)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5)、选举和罢免常委;
6)、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〕、常委会:
      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,其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。
      常委会主要领导人:  主席、常务主席、秘书长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副秘书长等。
〕、会长:
      是中发会的最高领导,决定和指导中产发的发展方向,审批中产发的重大决定。
〕、常务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秘书长:
       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中产发重大问题的处理,重大决定和发展会员的审批。 
〕、副主席:
       负责中产发的人事.项目投资等决策和参与重大活动。
〕、秘书处:
       秘书处是中产发的日常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;秘书长对常委会负责。
   1、秘书处的职能:
1)、实施常委会等上级领导的决定;
2)、制定中产发的发展计划和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;
3)、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,常委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4)、管理中产发分支机构、会员和经费收支,组织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;
5)、编辑出版《中产发会刊》,管理和办好中产发网站.
6)、秘书处办公会议,讨论中产发日常管理和开展业务的重要事项,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由秘书长提名,报主席审批。
 第十二条、分支机构和咨询、服务机构:
〕、分支机构:
1、会员达一定数量的产业部门和地区,由召集人申报,经常委会研究审批,可设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可定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( 产业)全国工作委员会.
2、分支机构的职权是发展会员、组织会员活动、做好当地或本产业会员服务工作。承担分支机构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。
3、分支机构重大活动需要预先通报中发会
4、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,报中产发审批。
5、完成中产发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〕、咨询机构:
1、中产发设顾问委员会和科技委员会,作为中产发分会的咨询机构。
2、顾问由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企业家组成,为中产发提供重大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。
3、科技委员会由科研单位、高等院校和国家产业部门管理专家组成,为中产发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及智力支持。    
 第五章   资产 管 理
第十三条
、中产发经费来源:
服务费;
捐赠和赞助;
政府资助;
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利息:
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四条、中产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(具体办法另定)。
第十五条、中产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六条、中产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七条、中产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 
第十八条
、中产发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全委会审议。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
第十九条
、中产发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委会决定。
第二十条、中产发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一条、中产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  附则
第二十二条
、本章程经全国委员会代表决通过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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