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章程(暂行)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、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。简称:“中产发” 中产发性质: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,在自愿的基础上,由从事产业经济及银行、投资、产业、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科研、技术、服务、文化、新闻等企事业单位、教学、科研部门组成有实力的、全国性的、公益服务性质的社会团体。 第二条、中产发宗旨: 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为企业服务,其为公益性质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在中国产业中发挥协调、咨询、服务、交流与互助的作用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中国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。 第二章 服务 范 围 第三条、中产发的服务范围: (一)、为企业投资资询、招商引资、农业等产业新项目开发、房地产、文化影视、产业规划、会议会展、培训策划等服务,同时公益性的做好中小企业扶持、扶贫投资工作,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。重点做好农业、工业、房地产、文化产业、服装产业、企业产品销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工作。 (二)、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研讨会、报告会或专题讲座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:使会员能够交流经验,研讨发展思路,商量协会发展动向。 (三)、办好内部刊物《中产发会刊》,报道中产发活动和会员企业发展动向,并建立网站。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加强企业的互助合作,促进企业产品宣传和销售。 (四)、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: 1、科技咨询:组织相关专家、教授、学者到需求单位实地考察,帮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。 2、技术培训:根据单位需要,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或专题讲座。以提高技术及管理 水平。 3、科技合作:推广技术含量高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。 4、科研成果转让:介绍相关专家教授及学者的研究成果,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。 (五)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信息及申报咨询服务。 (六)、为会员单位积极联系新项目投资单位,解决实际问题。 (七)、联系国内外企业,为会员搞活流通和建立合作关系服务。 (八)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产业经济发展规划,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合法便捷的途径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。 (九)、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、中产发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五条、中产发会员发展对象:中外企业、事业、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和个人。 第六条、会员入会程序: 〔一〕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 〔二〕、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; 〔三〕、由秘书处审批; 〔四〕、颁发会员证。 第七条、会员权利: 〔一〕、中产发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〔二〕、参加中产发的活动; 〔三〕、获得中产发服务权; 〔四〕、对中产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〔五〕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八条、会员义务: 〔一〕、执行中产发的决议; 〔二〕、维护中产发的合法权益; 〔三〕、完成中产发交办的工作; 〔四〕、按规定缴纳服务费。 第九条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本会为公益服务性质,会员不交会费。 第十条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秘书处组织召开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 委员会常委办公会审定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、中产发的最高权力机构: 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: 1、代表资格及任期:全国委员,每届任期四年。 2、代表大会的职权: (1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 (2)、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常委; (3)、审议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4)、决定终止事宜; (5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〔二〕、全国委员: 1、全国会员产生:秘书处组织会员召开民主选举产生。 2、全国委员会的职权: (1)、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能权力机构,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会和秘书处。其重大决议需经2/3以上到会常委无记名投票;其组织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民主集中制。 (2)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 (3)、筹备召开代表大会; (4)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(5)、选举和罢免常委; (6)、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 〔三〕、常委会: 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,其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。 常委会主要领导人: 主席、常务主席、秘书长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副秘书长等。 〔一〕、会长: 是中发会的最高领导,决定和指导中产发的发展方向,审批中产发的重大决定。 〔二〕、常务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秘书长: 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中产发重大问题的处理,重大决定和发展会员的审批。 〔三〕、副主席: 负责中产发的人事.项目投资等决策和参与重大活动。 〔四〕、秘书处: 秘书处是中产发的日常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;秘书长对常委会负责。 1、秘书处的职能: (1)、实施常委会等上级领导的决定; (2)、制定中产发的发展计划和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; (3)、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,常委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(4)、管理中产发分支机构、会员和经费收支,组织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; (5)、编辑出版《中产发会刊》,管理和办好中产发网站. (6)、秘书处办公会议,讨论中产发日常管理和开展业务的重要事项,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由秘书长提名,报主席审批。 第十二条、分支机构和咨询、服务机构: 〔一〕、分支机构: 1、会员达一定数量的产业部门和地区,由召集人申报,经常委会研究审批,可设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可定为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( 产业)全国工作委员会. 2、分支机构的职权是发展会员、组织会员活动、做好当地或本产业会员服务工作。承担分支机构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。 3、分支机构重大活动需要预先通报中发会 4、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,报中产发审批。 5、完成中产发交办的各项工作。 〔二〕、咨询机构: 1、中产发设顾问委员会和科技委员会,作为中产发分会的咨询机构。 2、顾问由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企业家组成,为中产发提供重大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。 3、科技委员会由科研单位、高等院校和国家产业部门管理专家组成,为中产发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及智力支持。 第五章 资产 管 理 第十三条、中产发经费来源: ㈠ 服务费; ㈡ 捐赠和赞助; ㈢ 政府资助;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 ㈤ 利息: 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四条、中产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(具体办法另定)。 第十五条、中产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十六条、中产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七条、中产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、中产发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全委会审议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、中产发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委会决定。 第二十条、中产发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二十一条、中产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、本章程经全国委员会代表决通过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产业投资发展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会。 |